夏代的爵命等级一般说法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因无实据,难以窥其详。商代也有公、侯、伯、子、男,而分为三等。一等为公、侯,他们是商族或亲族,直属于商王朝。二等为伯,是商远方的首领,周族曾为商的西伯,统辖210个小国。三等为子、男,在侯、伯之下,并分别隶属于各侯、伯,也有一些是直属于商王朝的。商代虽有等级之分,但制度并不健全,故王国维考证认为:“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也就是说,夏商的社会组织结构仍然带有部落联盟时期的某些特点,组织还比较松散。但以宗亲关系远近来划分等级,已经成为当时的固有观念。所谓的“宗”,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本族后代;所谓的“亲”,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其他部落贵族。宗亲制直接影响着西周的爵命等级制度的形成。 西周实行分封制,制定了尊卑高下的等级。在这种制度下,天子为第一等,诸侯为第二等,卿大夫为第三等。诸侯由于功勋大小和受封土地的多少,又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不同的爵位。卿大夫又分为天子卿大夫、大国卿大夫、列国卿大夫、小国卿大夫。诸侯、卿大夫又统分为九等,称为“九命”。即上公九命为伯,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王卿六命,子男五命,王大夫四命,公伯国卿三命,侯伯国大夫两命,士一命。这种等级表明周王室与诸侯国、天子与诸侯卿大夫之间的关系是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上级与下级的隶属关系。 爵命等级是和政治、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周代规定,凡四命以上都有“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规模大小及物品多少,要“各以其命致为节”。三命以下则没有“国家”,只有与自己命数相同的“宫室、车旗、衣服、礼仪”。 从爵命等级制度来看,在西周已经形成“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政治等级阶梯,根据这个等级,他们又分别享有不同的经济权益。因此,不同等级标志着不同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人以向上进取的机会。 爵命等级制度又是与一定的奖惩制度相结合的。周穆王时,“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制定了“五刑之属三千”。但这种刑罚是建立在公开的不平等的原则之上的,对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宽严不同的刑罚待遇,有许多人拥有不同程度的豁免权;更何况在王权专制下,王可以凭个人好恶而行赏施罚,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就使爵命等级的进步作用大部分被抵消在“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中,成为“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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