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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20-6-10 00: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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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七届人大常委二次会议修改后————————————————————————————————————
第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上将至少将,基准军衔为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中将;
正军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副军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正师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大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副团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中校;
正营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少校;
副营职:少校至上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正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副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中尉;
排职:中尉至少尉,基准军衔为少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上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少校至少尉。
………………………………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一级上将的授予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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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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